裁判文书栏目

JUDGMENT DOCUMENT

法院信息

地区:

法院:

律师信息

律所:

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文书

共检索到 26777 篇文书

  • 姚**与温州**限公司、陈**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钟*和与陈*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如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或所得利益为家庭共同所有时,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涉案借款系用于钟*和夫妇共同生产经营的兆丰公*有限公司偿还所欠银行贷款,而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写明了该笔贷款用于“自营品牌商品采购和商场装修”,所以应认定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借款用途系为偿还兆丰公*有限公司向银行所贷900万元,该笔贷款的抵押物是登记在钟*和名下的房产(座落于温州火车站南商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李**与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条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作为出借方,其已经向被告作出了自身的借款行为,而被告作为借款方,其应在原告要求其还款时,及时履行自身的还款义务,现被告拒不向原告归还借款,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损,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的辩称理由因缺乏证据予以证实,故本庭不予采信,原告诉请中的利息计算,本院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0年3月8日)起算,计至被告实际还款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法院: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万冬儿诉谢**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对被告向其借款4万元的事实举证充分,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居巢区烔炀镇人民政府因与宋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烔炀镇政府是否为适格的被告?江**肥厂属乡办集体企业,2006年4月10日,烔炀镇政府作为其开办单位和实际控制人下文,批准注销江**肥厂,但是一直没有在居巢区工商局办理注销手续。江**肥厂虽未被注销,但实质上已解散,烔炀镇政府在解散江**肥厂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当清算而没有清算。烔炀镇政府未组织清算的实质后果已导致债权人宋**的利益无法实现,其过错责任是明显的。另外,烔炀镇政府《关于杨**同志要求归还企业集资款问题的答复意见》中写明:“原江**肥厂债权债务划

    法院: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张**与再审被申请人岳跃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有限公司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二)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申诉人张*已闹离婚的申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孙**与龚**、武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关于借款事实是否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有限公司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原告对与被告龚*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提供了借条证实,又有二被告的女儿武*出庭作证证实借款属实,被告武*认为该借据为虚假证据,而对武*的证人证言,被告武*认为证人与原告的感情较深,其证言不真实,对此被告武*

    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张天丁诉张德英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院认为,被告张**借原告张**25万元并约定利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张**应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张**提出要求被告归还本金25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张**出具借条1张,故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张**提出要求被告归还本金25万元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张**出具的借条上写明了利息按3分计算,原告张**与被告张**约定的利息并没有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法院:宜黄县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案由类型